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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2024-04-14 02:00
admin

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限的情形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侦查羁押期限有多长时间

1、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特别注意: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依法决定。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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