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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有多久

2024-04-22 02:00
admin

一、侦查羁押有多久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侦查羁押另算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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