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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羁押的检察院怎样进行通知

2024-05-10 02:00
admin

一、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羁押检察院怎样进行通知

1、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羁押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施的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察的部门。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三百零四条

二、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1、刑事拘留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结伙作案三十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说明:普通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在十四日内批捕或释放;批捕后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羁押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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