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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嫌疑人有什么情形要通知检察院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2024-05-14 02:00
admin

一、被羁押疑人有什么情形要通知检察院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1、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1)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4)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5)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6)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7)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六百一十四条

二、羁押犯罪嫌疑人规定是什么

羁押犯罪嫌疑人规定是侦查羁押期间不能过长。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

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等情形,办案部门应当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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