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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拘传的对象指的哪些人

2024-06-20 02:00
admin

一、一般拘传对象指的哪些人

1、拘传使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二、被告不出席怎么处理

1、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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