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绝标的物的法律情形是什么

2024-03-07 22:43
admin

一、买受人拒绝标的物的法律情形是什么

1、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或者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其中一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情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二、买方拒收货物的后果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买方因产品滞销而拒绝收货,属于违约行为,应为违约后果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卖方,在买方违约后,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争取将其违约所会导致的损失最小化的义务。

2、如果买方违约行为发生后,卖方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则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既已形成的一切损失;而若卖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