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视其具体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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