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可以以两地分居为理由吗

2024-09-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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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以以两地分居为理由吗

军人离婚可以以两地分居为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法定离婚理由属于普通条款的范畴,这一原则界限,广泛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而本条是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物权法2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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