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哪些

2024-03-1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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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共同点有哪些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是人民法院;同居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怎么解除无效婚姻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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