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原因吗

2024-04-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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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感情不和是否可以作为离婚原因

1、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原因的。且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可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均自愿离婚,且能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属等问题达成合意的,可以协议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书如果夫妻中有一人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则要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并撰写好起诉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到男女双方中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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