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不是无效婚姻

2024-05-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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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婚姻不是无效婚姻

1、可撤销婚姻不等同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申请婚姻才会被撤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综上可知,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三点,结婚时违反男女双方意愿的属于无效婚姻,未到法定婚龄的也不能缔结有效婚姻,在第二点中明确的规定了无效婚姻是绝对的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有效,也就是说是存在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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