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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口外国民用航空器要审查吗

2024-03-07 22:43
admin

一、首次进口外国民用航空器要审查吗

1、外国的民用航空器,首次进口到我国境内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并且接受审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六条 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二、哪些民用航空器要进行中国国籍登记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首次进口到我国境内的,要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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