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补征的税款加收利息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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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对补征的税款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所得税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对于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销售商品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提供劳务交易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

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所得税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对于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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