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场所有哪些

2024-03-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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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场所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机构、场所,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

(2)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对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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