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哪些

2024-04-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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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吸毒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和利益的行为,相关情况是属于犯罪分子私自使用了非法资金的行为,是需要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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