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后能否撤销合同

2024-06-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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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质押后能否撤销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后,合同出现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构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应收账款质押未通知次债务人否有效

债权人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应收账款质押即出质人为担保务的履行,将其对次债务人(被收款人)的应收账款书面约定出质给质权人并经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就度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故应收账款质押只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在该应收账款上设立了担保物权,本质上属于一种物权,其设立时并不发生债权的知转让,仅是在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无力偿还其与质权人之间的到期债务时才发生担保法律后果。也即应收账款道的债权人没有如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权利质权以回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答贷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次债务人并不属于其设立要件。故主债务到期应收账款债权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将应收账款质押后,如果质押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质押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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