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权利主体

2024-05-1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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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安全生保护权的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劳动者。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有些则无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的三资企业出现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

二、关于劳动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有权享有足够的安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并且国家还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制定了国家标准。如果劳动者感到缺乏足够的安全卫生保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您还需要更多帮助,请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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