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业务代办员与通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2024-07-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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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业务代办员与通信公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一、从合同内容上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双方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

二是合同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从属关系,所强调的是一方有偿劳动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为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等;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则不存在这种从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中没有这些约定。

三是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同。 在劳动合同中,应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在劳务合同中,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四是约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除约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外,还有劳动福利待遇等约定;劳务合同中只有等价有偿的报酬约定。

二、从合同实际履行上看。

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关系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较稳定的特征,而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临时性、短暂性、一次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还一个根本区别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请人的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等,但是,雇请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不是雇请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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