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是否能向企业索赔

2024-06-07 02:00
admin

案情:

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日前,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一企业门卫因不满工作单位不签合同,干了4个月之后离职,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最后,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要向门卫支付双倍工资。

35岁的河南人甲于去年5月10日进入浙江有限公司做门卫,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个月,正常月工资为1800元并按月发放,但事实上工资是隔月发放,如5月份的工资要到7月份发放。由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甲觉得没意思,便在同年9月10日辞职,但在结算工资时,公司扣除了甲500元。

甲觉得很不公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500元工资和去年6月10日至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400元。

“乙公司”辩称,甲进厂时间应为去年6月21日,他们的工资也是按月发放,只不过工资报酬每个月是有浮动的,计发方式为基本工资加津贴加伙食补助,是按上班天数确定的。公司还承认,双方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因为如此,他们在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1960元是补贴给甲的双倍工资。由于甲未上班期间公司还在计考勤,所以他们扣除的500元并非甲的工资。

后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7月12日,“乙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工资1117.50元,随后的8月12日、9月14日和10月11日,分别发放工资1800元、1840元和1960元。今年7月2日,甲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未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甲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甲的入厂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而乙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由其持有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及职工名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乙公司”也没举证证明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工资1960元是其补贴给甲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甲提供的银行存折显示的工资金额,并通过计算,法院认定甲9月份应发工资为2460元,“乙公司”应补足原告500元。

至于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甲要求“乙公司”支付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标准工资,不含周末及节假日部分工资。因此,法院最终按照甲主张的60元/天计算,为3960元(66天×60元/天)。

相关法律知识: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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