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职工病假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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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关于职工病假的规定有哪些

1、请病假的规定主要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即职工有三个月医疗期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算;有六个月医疗期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算等。

2、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劳动法对职工休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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