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吗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个人劳务责任条件构成
个人劳务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构成个人劳务责任,首先必须在责任人和行为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在替代责任中,替代责任人都必须处于一定的特定地位之中。这种特定地位,标行为替代责任人在其与加害人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替代责任人为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的义务的产生。
(三)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替代责任中的加害人处于特定状态,是必要条件。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佣活动行为。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一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