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加付赔偿金”如何适用

2024-09-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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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是“加付赔偿金”如何适用

1、“加付赔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后仍逾期不付所需承担的责任。该赔偿金是按照单位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适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公司破产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破产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要按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每满一年,补偿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而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要补偿员工半个月的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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