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2024-07-0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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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提交以下材料:

1、《复查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方,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初评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表》一份(复印件);

5、诊疗病历复印件一份;

6、提出复查申请时的日期已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落款日期15日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7、用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另提供:(1)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地址:

3、办理劳动能力复查办公室电话:

4、提出复查时,工伤职工无须到场,到医院检查时,工伤职工必须到场。

5、受理日起60日之内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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