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中哪些电子数据能作为有效证据
1、劳动争议中,未经篡改、剪辑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作为有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