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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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二、对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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