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

2024-07-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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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仲裁效中断的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二、劳动仲裁仲裁期限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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