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疾病身亡有补偿吗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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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关系疾病身亡有补偿吗

1、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是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2、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员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单位之间产生,所以工伤事故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2、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3、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4、“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5、“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6、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是视同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一般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单位之间产生,希望大家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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