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期可不可以继续领工资

2024-08-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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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节选)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具体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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