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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认定的罪名条件

2024-04-18 02:00
admin

一、特别累犯认定的罪名条件

1、特别累犯的认定的罪名条件为:犯罪分子犯的前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与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2、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一般累犯构成的要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三、特别累犯的认定的罪名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管制拘役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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