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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是否构成累犯

2024-08-04 02:00
admin

一、缓刑满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缓刑没有实际执行期,所以不存在构成累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如何执行

(1)缓刑的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就生效了,要立即交付执行。缓刑方法之一就是把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不执行监狱关押规定,罪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从判决日起就开始生效。因此,对宣判的罪犯宣判后不再给予关押处置。

(2)将罪犯送到司法公安机关进行考验。我国刑法第76条有规定,罪犯被宣告缓刑以后,在考察期之内,由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单位配合工作。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罪犯改造情况放任自由,单位或基层不好好配合的,对罪犯考验形同虚设的将给予严重处罚。

(3)为了让罪犯能够好好改造,对其要严格监督,在有其他落实的基础上,还可以让缓刑犯的家属写承诺保书,让亲属知道自己对罪犯有监督教育的责任,如果罪犯在缓刑期内重新违法,其亲属也要追加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亲属责任担保方法。

(4)法院应该定期进行回访工作,检查缓刑的执行情况。虽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参加考察工作,但法院是国家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有责任去帮助这些缓刑者好好改造,让他们早入回归社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是构成累犯的条件,而缓刑届满后,没有实际执行刑期,所以不具有累犯的构成条件,再次犯罪不会构成累犯。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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