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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如何争取监外执行

2024-09-01 02:00
admin

一、累犯何争取监外执行

服刑的累犯如果符合监外执行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累犯,如果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提出意见,向人民法院看出申请,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监外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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