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追偿的顺序

2024-05-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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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追偿的顺序

一、连带责任担保追偿的顺序

连带担保的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追偿是没有顺序规定的,替担保人偿还了多少债务,就追偿多少。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担保人享有追偿权的理由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五)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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