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花与宋和、吉真来、丁爱笛等人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纠纷案

2024-08-28 02:00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三亚民二重初字第1号

原告: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置业花园B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张*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徐*浩,**泰和律师**所海南分所律师。

被告:三亚湾京港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外信房地产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君,**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红,**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爱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君,**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红,**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鲗鱼涌康景花园A座3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柞,**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三亚京港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海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诚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浩,被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君、曹*红,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诉称:**公司与**公司酒店经营权退让纠纷一案,海南高院已作出(1999)琼高法经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由**公司向**公司支付630万元欠款及利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经三亚中院执行**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公司和**公司均为**公司的股东。依**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而其实注资3640773。02元,并将**公司出资的500万元港币抽出挪为己用;**公司应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而实注资350万元人民币,后又将该资金抽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地产开发7合法权益。另外,**公司、**公司和**公司均派员参加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公司抽逃、挪用公司资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一)**公司在其出资不足及挪用公司资金共6359226。98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公司应在其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对**公司拖欠**公司的债务63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二)**公司、**公司和**公司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各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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