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出企业小心连带债务

2024-09-02 02:00
admin

个案介绍:

张先生独资经营一家塑料加工厂,2005年他将企业承包给王先生经营并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企业经营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王先生承担。但王先生在经营中经常拖欠工人工资,还拖欠供应商的货款。2006年6月王先生因无力支付工资和货款而销声匿迹。结果加工厂及张先生一起被债权人上法庭,被法院判令承担所有债务。这令张先生大惑不解:我把企业承包给别人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债务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件中,虽然张先生跟王先生签订了承包协议,但此协议在法律上属于“内部协议”,即该协议只能约束张先生与王先生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具体可解释为:企业的员工是与该加工厂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应由工厂承担;而供应商也是跟工厂建立了产品供应合同关系,就由工厂货款。因此,虽然王先生承包了该企业,但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是该企业而不是王先生。另外,由于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此类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的债务限连带责任,所以张先生需要承担该工厂的债务。

律师支招:

针对本案例遇到的困境,要保障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将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时,应要求承包方登记注册为一家企业,并与该企业签订承包协议。还要重新安排员工跟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承包方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涉到发包方。

第二,在投资设立企业或将企业发包前,最好将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发包方就不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要求承包方在经营中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一旦承包方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无权向发包方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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