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审终审制
  • 制定两审终审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笫一,在案件请示制度方面,极大地削弱了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做出的批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必须遵照。,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四级两审制指的是什么意思

    我国为什么规定两审制,而不搞三审制、四审制呢?这是因为二审法院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事实,而且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果审级过多,手续繁琐,就会使诉讼迟滞。,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

  • 两审终审制指的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指的是什么,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 二审终审制的定义是什么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

  • 两审终审制的意思是什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 四级两审制的定义是什么

    比如,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我国为什么规定两审制,而不搞三审制、四审制呢?这是因为二审法院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事实,而且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

  • 四级两审终审制指的是什么

    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相关法律知识: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意义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意义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

  • 为什么要规定两审终审制

    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两审终审,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比如,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

  • 两审终审制的不足之处有哪些

    (五)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根据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设想是,经过两审终审后,还可通过再审纠正错案。,因此,如果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和出现问题,将会动摇两审终审制利大于弊理论的成立。

  •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

    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

    因此就离婚之诉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必须首先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在实际中离婚是一家大事,对于双方来说都需要谨慎决定,以免对家人造成伤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是什么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第三人未参加诉讼, 二、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 三、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四、六个月内向原裁判文书做出的法院起诉。,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本质上属于事后纠错程序,但在本次立法中却被置于当事人制度之中,这样便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适用是怎么样的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第三人撤销之诉特殊程序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什么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

  • 第三人撤销之诉特征有些什么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也就是说,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提起。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分

    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项,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虽并存,但不得并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

  • 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限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出将入相等具体情形判断。,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原判法院对了解案情,便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条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范文

    3、时间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在实务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时需考虑到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等客观条件并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问题与建议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存在两种操作模式:一是形式审查,理由是若将其与再审程序设置相同标准,入门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第三人的诉讼权益;二是实质审查,理由是此不同于普通的新诉,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认真把关材料后再作决定。,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主体,法律对此并未明文规定。,不能当场登记立案,而应当先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怎样的

    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判决一般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3、时间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在实务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时需考虑到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等客观条件并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案情,掌握诉讼材料,有利于受案法院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