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独行的案件!深入探究刑事自诉案件的独特特点?

2024-05-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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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独行的案件!深入探究刑事自诉案件的独特特点?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行和解、撤回自诉;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而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公诉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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