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特点:了解自诉案件的独特性质?

2024-06-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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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特点:了解自诉案件的独特性质?

自诉案件的特点如下:

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

2.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自诉案件,公诉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案件。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的分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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