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必须撤案?

2024-06-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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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必须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院将不会起诉的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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