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对在押人员立功样认定
在押人员立功的认定有:
1、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人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者有关证人;
3、协助司法机关逮捕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羁押间,遇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跑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应当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5、遇自然灾害,不顾个人排除事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犯罪怎么处理
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犯罪需要对此定罪处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不良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有哪些惩罚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经脱离了监管人或押解人监管的为既遂。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比如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等,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