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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举报以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2024-03-12 08:45
admin

一、被告人举报以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1、可以认定为立功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

2、举报他人对自己实施犯罪,也是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二、立功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二)减刑的起始

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三)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举报他人对自己实施犯罪,也是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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