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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减刑司法程序

2024-05-1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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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刑司法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由执行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不得减刑假释情形

1、不得假释的情形: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不得假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

(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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