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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立功的行为应该怎么判

2024-07-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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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立功行为应该怎么判

所谓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犯罪立功要满足哪些条件

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犯罪分子争取立功机会,是犯罪分子自我救赎的一个机会,确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行为后,其自身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故此犯罪分子要珍惜立功的机会,争取坦白从宽的处罚,如果对于您犯罪立功有不了解的地方,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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