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2024-07-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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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程序准予离婚的情形

1、诉讼离婚序是一方携带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协议离婚程序是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离婚事项协商一致的,等待离婚冷静期已过的,发给离婚证。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证件有什么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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