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2024-03-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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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无论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过错赔偿无过错方的请求权

1、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会存在一些过错行为。但是,只有当一方存在法定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的,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重婚是对法定一夫一妻制度最大的挑衅和破坏,之前我国仅仅通过刑法上的重婚罪予以规制,虽有效地制裁了重婚者,但是却无法给因对方重婚而遭受心灵等各方面创伤的配偶予以有力的补偿和抚慰,社会损害没有得到填补。

2、同时使私法出现了坐视弱者权利被侵害而无法施以救济的空白区域,法律的漏洞显而易见。修改后的将其纳入民事侵权赔偿救济范畴,是一大完善。惟应注意的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是认定重婚的本质特征,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记仅仅是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划分标准而已,并非重婚的必然特征。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于“同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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