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随意撤销吗

2024-07-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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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随意撤销是否

1、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要看情况,如果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那么不可以随意撤销。如果还未转移的,那么不可以撤销。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应当根据情况行使撤销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

199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生一子潘-义,1992年生一女潘-思。后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5年6月1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县城中山路房屋一栋的房屋产权归儿子潘-义所有,潘*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黄*英保管;共同购置县城东门路套房一套及店面二间的房屋产权归女儿潘-思所有,黄*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潘*山保管;婚生儿子潘-义归黄*英抚养,女儿潘-思归潘*山抚养。此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

2005年6月2日,潘*山与黄*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上述离婚协议中,潘-义、潘-思均未签字,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因黄*英认为,该离婚协议名义上是将房子赠给子女,实际上房子仍被潘*山控制和占有,协议上约定的房屋分割根本无法履行,潘*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借此达到占有全部财产的目的,再者,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黄*英诉请法院要求对房屋依法重新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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