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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人留置权是什么

2024-03-11 02:00
admin

一、民法典的保管人留置权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人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寄存人违反约定不支付保管费(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行使留置权。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的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例如寄存人寄存的手表是寄存人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保管人的留置权指的是继承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来提取保管物的,保管人会对该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在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些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实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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