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六个月以后如何办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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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六个月以后如何办

1、留置六个月以后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法律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留置条件和情形有哪些

1、留置权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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