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催款)

2024-09-01 02:00
admin

律师函

某某加工厂厂长: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S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某某某律师处理**S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设备公司)与贵厂货款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年××月××日,贵厂与S公司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S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SSS—120R-3000A色选机并经安装调试合格。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具体付款方式。截止发函之日,贵厂仅支付了货款贰拾万元,剩余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就上述事实结合法律之规定,本律师认为,**设备公司作为合同供方提供并安装、调试设备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贵厂作为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项已违反合同之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望贵厂接函后5日内,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设备款义务,以免S设备公司提起违约诉讼要求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查封机械设备影响正常生产。

特此函告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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