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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赵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赵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某于2009年5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判决生效和申请人申请执行都在5月18日之前,故应适用旧法即《民诉法意见》的规定。

  • 迟延履行金也是强制执行的标的

    刘某到期仍无法偿还欠款,谢某遂于2001年4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8万元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在2001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刘某对于执行标的即本金和利息本身并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还作出了强制执行的裁定,且刘某已经清偿了人民币3.5万元。,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

    该案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在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不应另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按时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应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计算的本金基础应为贷款本金即100000元,而不是贷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

  • 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法律适用

    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该法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九条。,应该肯定,上述法律规定,的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胜诉当事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同时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即老赖们)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 如何收取迟延履行金

    二、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如不上诉即视为一审法律文书生效,但二审判决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维持不仅是原判内容也应包括原判生效时间,因此应从一审判决依法应生效日的十日后作为收取迟延履行金的起点日期,否则象我所经历二案:一审和二审之间的判决,一案历时四个月,一案历时九个月,那当事人起不吃亏太大且有失公平、公正之立法精神。,经上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到底该如何收取迟延履行金请贵报予以答复。,十万火急!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不同意第二种观点。

  • 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的计算

    ”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敬老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分期给付情形如何计算,但只要不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形成的分期给付,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给付,则应属于被执行人单方面的迟延履行给付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操作探讨

    笔者试从以下三方面就支付迟延履行金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进行分析: 一、启动方式。,故笔者认为,其计算起始期间应在裁判文书后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由执行员在执行通知中再次申明该条关于须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的规定,以免被执行人产生对立情绪。,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基数存在较大争议。

  •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计算基数。,至于第二种观点,律师认为不应将诉讼费计入迟延履行债务,因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此受益,不产生孳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应当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 略论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迟延履行金应视同裁判标的一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应当允许当事人协议与并适用执行中止的相关规定。,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法律赋予执行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和实体权利。,不过,在此情形下,法院有责任或义务对执行申请人进行释明。

  •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再分析

    笔者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出发,结合实践,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而且存在着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程序不完善、数额无幅度限制等缺陷。,第三,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从本质上,是为保证权利人因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并通过惩罚性补偿来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制度。,不应当由它承担惩罚被执行人的功能,在执行程序中维护司法权威关键在于不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法律义务,而不是主动增加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主张,而不关心执行标的是否能够实现。

  •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目前,整个社会诚信缺失,又兼违法成本太低,导致绝大多数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自动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大有引发司法信任危机之势,危及社会公共秩序,人人没有交易安全感,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此时突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强调其属于私权范畴、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这对于解决“执行难”来讲,岂不是雪上加霜吗?一家之自由言论,别听他忽悠!相信广大正义的公民和司法工作人员不会因此乱了方寸。

  • 民行检察官帮助受害人要回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同年12月31日,陆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梁某,要其承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2007年7月25日,陆某申请法院执行赔偿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年2月10日,走投无路的陆某写信向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反映这一情况。

  • 浅谈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期间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等,都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方式。,标的为特定物而因原物不存在而无法返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4条规定进行折价赔偿后,法院应以所折算价款为基础,按照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

  •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于你院请示中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 论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1]笔者对此规定深感不安,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并不符合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学理论,而实际上民法理论界及全国很多地方法院都持有相同或类似观点。,这位学者在论述“消灭时效的开始”的相关内容中写道:“《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58条第1款规定得更为明了:‘消灭时效,于法律上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权(已届清偿期)之时开始。,”该学者还进一步举例来进行说明“以消费借贷为例,要求偿还贷款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并不是在发放贷款之时起算,而是在贷款已届清偿期时才开始起算。

  • “主债务履行期限”是什么概念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 担保债务的履行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 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的区别

    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的区别, 拒不履行又毁约,它是指合同的义务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不能履行,也称给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义务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1)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不同。

  • 什么是履行不能

  • 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

    换言之,为了有利于要求损害赔偿的债权人,推定债务人有过失(可以反证推翻)。,因为灾债务人就履行不能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诉讼中债务人证明履行不能,则债权人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损害赔偿。

  • 履行不能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 履行不能的原因

    履行不能的原因,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 履行不能分类

    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火锅店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灭失。

  • 履行不能的分类

    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火锅店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灭失。

  • 履行不能的效力

    自始主观不能不影响契约的效力,此为台湾多数说。,黄*荣教授认为,主观不能并非绝对不能,有排除的可能,是故,于订约时当事人有约定债务人应负排除义务,或甚至应负“获取危险”或担保责任的可能。,倘因善意无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致生损害,则得依第247条规定,请求信赖利益致损害赔偿,以资弥补。

  •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

  • 借条落款时间有误 债务人拒还钱合理吗

    之后,夫妻俩经商量,决定在xx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送给A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做结婚新房用。,随后,A还拿出其与B的《结婚证》原件交给C,说是作抵押担保用,保证到时候他们夫妻俩全额偿还借款。,眼看对方“赖账”已快过三年,万般无奈之下,C只好一纸诉状递交xx县人民法院,将A、B夫妇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迟延履行金怎么确定

    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