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谁承担损害风险

2024-05-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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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谁承担损害风险

1、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一般是由出卖人承担损害风险。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分批交货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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